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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细则》共计23条,从项目管理权限、申报材料、监督职责、检查方式、监督内容、项目验收等方面进行规定。其中,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,由河北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总投资5亿元(含)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,并负责指导市、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;河北省区市、雄安新区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内总投资2亿元(含)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;定州市、辛集市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;各县(市、区)负责本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。
同时,《细则》还明确可实施差别化监管,规定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(机构),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相对人采取适当、必要、符合实际需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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