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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,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,或者委托第三方,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,相关检测台账、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。对不符合煤质标准或可研设计要求的煤炭,用煤单位应不予燃烧,采取洗选、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,对入厂(入炉)煤质自测、现场抽测、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,执法人员可随时调阅企业燃煤煤质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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